摘要
2006年ICSID在第41条增加第5款,允许争议一方在仲裁的初始阶段质疑仲裁请求"显然没有法律上的道理",这条规则被称为先期异议。2016年10月ICSID正式启动了第四次修订工作,16项重点修订事项中包括先期异议。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投资必然遭遇各种法律争端,ICSID是必须重视且应精的规则,我们要积极提出自己的修订意见,力求在中国由东道国向投资者转换的这样一个角色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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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