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民众的关切予以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于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虚拟财产精神损害救济不能的尴尬境地、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障碍、虚拟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其数额缺失。印证虚拟财产属于人格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不二法门,应从人格物的构成要件上展开研究。在印证完成的基础上确立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