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定义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性质较轻的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为简易程序。其次,符合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公安部试点程序要求的刑事速裁程序是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并非属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工作时间,如何调配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文章探讨的重点和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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