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凯恩案体现了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新发展动向。目前,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在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针对税收争议的特殊规定,国际投资仲裁对于税收争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国际投资仲裁相较于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路径具有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投资协定实体条款可作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的有力补充,且投资仲裁机制更具中立性和有效性。然而,国际投资仲裁自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其在处理税收争议时存在过度限制各国税收主权、专业性不足等问题。未来,建议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专门化、精细化的税收条款,完善投资仲裁机制对于国际税收争议的适用,同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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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