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信托业风险项目和风险资产规模显著增加,融资类信托成为风险高发区。融资类信托的风险主要在于由信托公司自身失职、违规引起的风险和因交易对手自身或市场变动、政策出台引发的信用风险,并藉此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对融资类信托风险的防范,从信托公司角度,可在信托项目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进行防控。在法律方面,"后资管时代"的《信托法》应当进行补足,进一步明确受托人义务、落实信托财产登记、明确受托人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防控风险。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