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被家暴者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须再以提起诉讼程序为前提,这在客观上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运行的独立性。该制度与行为保全、先予执行和诉前禁令等制度在立法目的、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交叉,使得保护人身安全的相关司法裁定可以通过不同的制度程序实现。须厘清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上述制度之间的界限,借鉴相关立法经验,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功能,设立配套的担保程序,通过非讼程序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