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包括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两个方面,罪之法定当然地包括罪名、罪状之法定,罪名法定是罪之法定的应有之意。罪名之法定不仅关涉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也关涉到罪名之概括功能、威慑功能、评价功能、个别化功能等各项功能能否得到很好的实现。能否实现真正的罪名法定化,是能否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之一。罪名法定化不仅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而且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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