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福利标准因其可行性、经济性、确定性已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中竞争效果分析的重要工具。数字经济下,该标准的经济性、显性向非经济性、隐性福利转变。囿于传统消费者福利评价标准以价格损害为主,诸多行为可能无法评价为损害消费者福利,司法实践中该标准也存在价格损害隐蔽化、非价格损害无法量化的认定困境。应当立足于消费者本身,在多元价值因素的考量下构建权利型消费者福利体系,保障消费者的一般民事权利和反垄断法中特有的权利。同时修正传统价格维度的反垄断法分析范式,构建以反垄断法为主,民法、数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辅的综合保护路径,实现数字经济垄断下消费者福利标准的修正与转型。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