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要旨:贴牌加工方未经商标权利人同意,擅自超过贴牌加工合同约定的数量生产贴牌商品并销售的行为,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即便标识要素与生产加工要素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该行为因不具备商标权人真实使用商标的意思表示而妨害了权利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权利人有权选择主张其商标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