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交易基础理论源远流长,从1892年温德沙伊德的前提条件说启始,历经情事不变理论、交易基础论、合同目的不达理论、主客观二分理论等学说的发展,最终在2002年债法现代化法中予以立法化,从而结束了其法官法的历史。但是,交易基础理论的立法化,并没有带来根本性的改变,历史形成的脉络沿着原有的方向继续前行,过往的学说与判例,仍然是新规定的法教义学展开的基础。此一制度发展史对中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和法律适用有积极的引导和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