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应该将范围限定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后,不能对见义不为者进行法律的制裁,否则将导致更多的道德风险。准见义勇为者和被救助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是,二者之间又缺乏未来反复合作的机会。如果排除道德因素,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基础。要解决信息、信任造成的见义勇为的尴尬局面,可以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利用现行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诈骗罪等法律规定进行规制;重新界定见义勇为的范围、申报和调查程序、公益基金运作、免责条款等,最终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治化。

  • 单位
    河北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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