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完整、发展动态地理解“东盟方式”,是推进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东盟方式”是对东盟组织特征和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表述,学界对此已有较多研究阐释并已形成一定共识。但伴随着《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等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与实施,非正式性和弱制度性显然已不完全符合对“东盟方式”的动态认知;经济领域实施的“东盟-X”决策方式与执行程序规则,对东盟最初实行的全体一致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东盟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提高了东盟决策在各成员国经济领域的效力层次;在缅甸危机中东盟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突破或动摇了严格意义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通过对东盟各组织要素、运行机制等演进动态性观察,弱制度性、弱约束力和非强制性等已不能全面诠释“东盟方式”,学界对“东盟方式”的理解与解读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滞后。同时,伴随着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深入,“东盟方式”的变化将越来越多,因此对“东盟方式”的理解更不能固化。必须通过东盟实践,考察其组织运行和制度变化,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东盟方式”的内在逻辑。“东盟方式”经过长期的演进已经创造出一种新型的国际组织制度,该制度低于“欧盟方式”的高度集权化、高强度的组织行为能力和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力,高于一般性的仅具有外交平台功能的国际组织论坛“。东盟方式”为区域一体化的道路提供了借鉴和启发,在一个差异化的世界里,甚至可以说“东盟方式”比“欧盟方式”更具有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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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关系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