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规定多散见于各种"意见"、"办法"和"暂行规定"等法律文件当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效力层次普遍不高,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主体"等具体规定仍存在"结构比例不完善"、"准入金额不适宜"以及"主体限制不合理"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尽快统一建立一部《农村金融法》,将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规定于其中从而形成体系化,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准入具体条款的不足之处,为我国农村金融能够真正地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金融支持奠定良好的法制环境。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