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的实施形式一直存在非理性现象,具体可从教育惩戒是否在权限范围内、目的是否在于育人、是否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展开,以及是否侵害学生权益来进行判断。教育惩戒形式的非理性主要有僵化、随意性强、过度化、私欲化以及育人效应低下五个表征。教育惩戒形式非理性的根源除了立法,还有部分教师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救济途径不明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走向形式理性,应当完善教育惩戒立法机制,明确教育惩戒相关概念,制定教育惩戒细则,明确清晰教育惩戒的有限性,强调实施非理性惩戒的法律责任,发挥教育惩戒的应有之义,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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