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S省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实证分析显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援引宪法主要目的是说理。援引宪法说理可以起到增强判决正当性、提高判决可接受性等正功能。由于援引宪法说理无明文要求,同时也增加法官的说理负担,故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法官不当援引宪法,误读宪法本质含义、援引宪法流于形式等做法,反而有损宪法权威与司法威信。因此,应规范司法判决援引宪法说理的方式,争取从形式援引走向实质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