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电放提单显示多个收货人引发的思考

作者:杜铮
来源:中国外汇, 2021, (24): 62-63.
DOI:10.13539/j.cnki.11-5475/f.2021.24.019

摘要

<正>由于相关国际惯例均没有将电放提单收录为运输单据,故在审核电放提单时,银行主要遵循UCP600第14条(D)(F)条款进行相应的单据审核。电放提单是以传统提单为基础,加以“电放”盖章而流转的单据。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均没有对电放提单进行定义,国际惯例亦未对电放提单的审核做出规定。然而在最近的案例中,某受益人提交的电放提单经常显示多个收货人,而信用证规定电放提单显示的收货人为申请人,这是否构成不符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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