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司法检验制度是中国人独创并长期沿用的一套理论与实践体系,是古代中国特定政治、经济与社会环境下的产物,体现了古人的司法智慧。它完全承继了传统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将司法检验人员划分为检验的主持者和检验的实践者两大类,既包括州县正印官、僚属官,也包括仵作、刑房书吏、刑名幕友等人员。这种司法检验人员多元化特征不仅是传统的延续,也是官员学识背景和传统检验知识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决定的。尽管司法检验主体多元化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发展轨迹的独特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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