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现代化是一国、一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的历史过程。我国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历经五次修改,具有公司组织形式繁杂,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仓促确立的全面认缴制成为出资人逃债、侵害债权人的工具,公司治理体系边界模糊,未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等问题。我国公司法修改应秉承现代化、信息化、自由市场的精神要义,由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差异化资本制度,允许利益相关者进入董事会,鼓励电子通信,降低运营成本。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