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76条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是指除公司制法人以外的其他营利法人类型,但条文没有对其基本内涵、法律特征、组织形态和治理结构等做出具体规定。在公司制法人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主流叙事”的当下,“其他企业法人”正在被边缘化。观察实际运行中的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现,“其他企业法人”主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两个类型。民法典时代,“其他企业法人”在服务特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落实特殊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安排和满足过渡时期市场化改革特别需求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适应新发展要求,有必要完善涉及“其他企业法人”的单行立法,通过夯实其法律地位、健全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其外部制度约束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各类“其他企业法人”的设立和运行。

  • 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