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专利权人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有公开性、公共性、自愿性、法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是该声明属于要约抑或要约邀请的问题。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要约属性可以从节约协商谈判、监督执行、制度运行等方面的交易成本角度进行证成。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构成要约需要具备明确专利权人许可意愿、明确专利开放许可条件等方面的要件,专利权人也放弃了部分监督许可合同执行的权利。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属于要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权人、被许可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带来困难,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回应。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具有对抗其他类型专利许可的效力。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效力应受到限制,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合同条款可遵循格式条款规则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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