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发改收费发[2021]488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道路清障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1]4号)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