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为分析视角,从磋商的内在运行机理解释其本质属性,赔偿磋商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行政磋商,在整个运行机制上自始至终体现公权力的效果。由于磋商实践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指引,赔偿磋商在公众参与、第三方介入、行政裁量权限制、司法确认、与诉讼衔接和生态修复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待解的法律问题,尚需随着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加强探索,促进制度的不断创新,为将来立法做好理论和实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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