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化现实存在,其适用现状中存在一些与刑法龃龉的症候,比如受公众舆论影响大、同案异判使司法公正性受影响等。为克服该罪在扩大化适用中产生的症候,在司法适用中要进一步明晰该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需贯彻同类解释规则,"公共安全"在司法适用中思考逻辑的第二阶层性,加强对"具体危险"界定的思考等。除此之外,在罪名适用中拒绝舆论不良影响、坚守刑法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应具备的独立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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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