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证券发行审核权进行了第三次配置,交易所推至一线,证监会退居幕后,通过行使注册权对证券发行全过程予以监督,重点关注交易所的审核过程。为避免不当增加发行人的负担、过分拖延证券发行时长,以及出于和交易所划清权力界限的考量,注册权应摆脱行政许可的属性,定位为行政监督权。证监会应回归监管者的角色,以交易所为审核对象,以交易所的审核过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审核内容,不再以决策者的身份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发行人在收到证监会以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理由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时应获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