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模式选择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实质建构的首要问题,只有立法模式确定,才能进行法律文本结构的设计和具体条文的起草。《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渗透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与分散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现有调解法律框架束缚的立法目的,满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法体系融贯性的需求,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制定与实施的双重可行性。在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调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关系上界定“商事调解”概念,构建“总则—分则”的结构体系,在规范内容上形成组织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社会自治性规范与司法利用性规范、公益性规范与市场性规范、国内性规范与涉外性规范五种对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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