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作为一种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在我国市场信用机制尚不成熟的当下,对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展开一个设想。首先,阐述公司法领域关于公证的立法缺失、发挥公证的事前预防机制的优势和论证两者的兼容性这三个角度,对公司法领域中引入公证规则做出可行性分析;其次,在借鉴拉丁公证联盟国家在公司法中的公证规则适用之上,对我国公司法在公证规则的运用上做出法定公证和任意公证的适用范围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