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原告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范围等相关法律问题逐渐显现,但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具体规定,学界对于“不当出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不当出生”案件的判决也各有异同。“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提起侵权之诉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请求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应当是直接受到侵害的孕妇夫妻双方,不包括出生的缺陷胎儿;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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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