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骑墙式辩护"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而日益显现的一种辩护现象,其典型特征是辩护冲突和利益均沾。除了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认识分歧外,其更多是在当下无罪判决率极低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情况下的一种辩护策略。这种辩护冲突有三种形态:一是同一辩护人的前后冲突,即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在后来的量刑程序中又作量刑辩护;二是同一辩护阵营内部的冲突,该形态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由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中,其中一位配合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则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第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或者相反;三是行为的前后冲突,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辩护人,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又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骑墙式辩护"应区分不同情况或予以保障或进行规制。无论何种形态的"骑墙式辩护",法院应尽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体现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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