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权,新增政府投资资金发行政府债券和存量债务置换债券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管控在国务院分配的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我国初步建立起规范的债务预算模式。但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债务扩张拉动公共投资增长的动机增强,在政府主导的非债券形式掩盖下形成的隐性债务绕开了限额管理和预算监管。如何运用好预算工具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预算程序对资本性的债务支出难以真正奏效,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行为需要建立资本预算。本文试图从公共产品的视角重新认识政府债务,抽离出债务投资的资本属性,为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资本预算寻求理论基础。从现实角度出发,当前应严格区分各类债务的边界,同时应优化现行预算体系,积极推动债务预算模式由嵌入式预算向资本预算过渡,实行政府债务的全面预算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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