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通过制定和实施《渔业灾害补偿法》及配套法规,建立了完善且具有日本特色的渔业共济保险制度。其渔业共济保险制度以渔业共济组合及其联合会为渔业保险的基本实施主体。都道府县渔业共济组合为渔业从业者提供渔业共济保险,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渔业共济组合提供渔业再共济保险。政府为渔业从业者提供部分共济保险费补贴,为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保险,为渔业共济团体的事业实施提供行政管理和人事经费补助。政府还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农林渔业信用基金为渔业共济组合及其联合会提供紧急贷款和债务保证担保。日本渔业共济保险事业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监管,而非由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我国应制定专门的渔业互助保险立法,建立规范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政府应为渔业互助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建立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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