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欧盟逐渐建立起以《银行复苏和清算指令》为主要规则的银行强制性自救机制,主要内容包含恢复与清算计划、危机管理与监管介入、集团内部金融支持机制、清算程序与自救工具等,核心是债权人利益的让渡。我国金融机构应谨慎与欧盟银行叙作业务,避免强制性自救机制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