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晰因果关系范围、介入因素的内容是开展介入因果关系判断的前提。因果关系与介入因果关系之间是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判断因果关系时所采用的方法亦是判断介入因果关系的方法。理论界对介入因果关系的判断模式有统一整体看待说、综合因素判断说、"定罪、量刑二分说"和自我答责,这些判断模式并没有超出归因—归责、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判断模式的范围。双层判断模式应当成为判断介入因果关系的方法。条件说解决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基于行为人罪责自负原则的考量,应当坚持以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方法。最后,双层判断模式对解决介入因果关系问题具有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