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表现出利用职业犯罪多发、再犯率高的特点。从业禁止制度颁布之前,《刑法》很难实现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有效规制。《刑法修正案(九)》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颁布弥补了这一空缺,从业禁止制度中的预防本位可以实现对性侵者的特殊预防。在适用过程中,对于实施性侵者应当优先考虑适用从业禁止,但亦应注意对性侵者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科学考量,同时配合犯罪矫治,以实现对性侵者的全方位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