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下农地流转的理论困境在于债权与物权两种制度难以衔接。权利行使理论以动态的视角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系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关系。依照交易的不同需求,土地经营权可为便利、隐秘的债权,亦可为安全、优先的物权。以5年的流转期限区分作为债权的土地经营权和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是物权法定之下兼顾农户与经营者利益的立法。土地经营权物权性流转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应当予以登记,融资担保产生的土地经营权应在担保实现之后再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