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一方面描述了社会和谐存在的现实诉求,另一方面也对实现和谐社会的实践着的人们指涉了相应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职责。所谓责任意识,就是在普遍必然性的社会性定在的基础上,社会主体(包括个人和集体)基于自由意志的自觉把握和自主践行。因此,和谐社会和责任意识呈现出一种互动关系,这种关系集中体现在和谐社会所设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相应的社会主体对这种要求的把握和践行中。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责任意识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是其创造性的价值标识和超越性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