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是欧盟首个涵盖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历经10年漫长的谈判,目前已进入临时生效阶段。该协定覆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作监管、金融服务等数十项议题,具有实行"单轨制"原产地证明形式与"泛欧"原产地规则、引入TRIPsplus标准,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跨境自然人流动的标准进一步精细化、改革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制度、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开放力度等特点,并创造性地提出了颇有欧盟特色的投资法院系统、专利特殊保护期等一系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投资新规则,对缔约双方及国际经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之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中文本相对较为笼统、简单,尤其是存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够细化,对自然人跨境流动分类欠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参考和借鉴欧加自贸协定的有益经验和合理成分,包括改革我国原产地规则,扩大企业自主申报原产地的比重,促进贸易便利化与提高原产地保护双管齐下,对地理标志实行特殊保护,政府采购分步骤、分领域和不同主体采取宽严有别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深入改革,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的衔接,投资法庭系统的建立等,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实施国家自贸区战略着眼,从国际、区域、区际、双边和国内层面相互促进,衔接有序,形成"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的全方位、综合性的宏大战略目标体系,以有效应对中美贸易战逐步升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