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民法出于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各自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前后期的不同形成与表述。仿照瑞士人格法产生的“台湾民法”第18条规定人格权的认识而形成的“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与借鉴德国一般人格权概念修正“台湾民法”第195条第1项规定中的“其他人格权益”而形成的“后期一般人格权”概括原则的表述,其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完全不同。而大陆《民法典》经过司法解释“人格尊严”形成了“前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之后在《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形成了作为“后期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前后期的一般人格权作用也有所不同。但是海峡两岸一般人格权都是前期与后期之间法律延续的连接结合,各自能够展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协调全貌和构成状态。通过互为借鉴,取长补短,可进一步相互完善之。特别是台湾一般人格权创设的一些优势对今后大陆该制度的完善和实践具有启迪意义。

  • 单位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