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生态环境理念融入破产法,对破产制度作绿色化改造,从法理上契合了破产法时代发展要求,也有利于破产法与所属法体系的价值融贯。保护生态环境、平衡多元破产利益是破产制度绿色化的两项基本功能。破产法应循内在制度改造的方式路径,构建包括生态环境强制识别、管理人生态环境义务、重整的生态环境限制规则在内的支撑绿色化功能的一般规则,以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构建破产债权确认、破产债权顺位安排、未确定生态环境债权保障规则,以支持多元破产利益平衡的功能。由此,通过破产法的制度改造,使绿色化功能发挥与规则支持实现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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