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北京市老年残疾人为例,说明我国老年残疾人具有年龄、残障、性别等多种标志。多标志的特点反映出老年残疾人的跨群体或多群体的需求,而目前单群体的社会政策无法满足多标志群体的叠加需求。为此,本文提出社会政策建立多标志视角的接受原则、延伸原则、重点原则和交融原则,并对老年人法、残疾人法和妇女法的多标志视角扩展提出条文方面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