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导致长期、迅捷地做出长远来看较为经济、高质量的决定。就像完成犯罪预测那样,个案中的许多因素以一种在经验上可理解的方式决定了结果。但人工智能的可运用性暂时还未充分得到开发,以符合在内容上待定的规范性要求。只要法官理解某个决定并让该决定实质上成为自己做出的决定,则法官做出关于预测的决定可能基本上都以人工智能预测为支撑。对此,软件必须提供机会让法官至少在原则上理解具体的、对预测的决定而言特定案件参数的重要性。同时,人工智能的运用和其他相关框架条件要用以下方式进行设计:法官在人工智能的运用中可能产生一种合理的信任度,而不丧失回应批评性询问的能力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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