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对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至关重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就是"以和平的目的使用"。目前,理论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和平目的"主要有三种理解,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了国际法主体对于理解"和平目的"的分歧,并在实践中造成地区局势的紧张。考虑到不同语言文本的用语以及相关国际法文件中对"和平目的"的解释,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应包含两类:一类为《联合国宪章》体制下的军事活动;另一类为其他的海上军事活动,并需要考虑军事行动的目的。通过对"和平目的"进行条约解释,并对符合"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进行确认,可为中国海军在公海进行远洋训练提供国际法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公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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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