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融资领域的经济犯罪既源于金融供需失衡也根植于犯罪主体对制度的无视,且后者更具法律评价意义。当下,无论是对民间融资犯罪的罪名认定还是刑事责任配置都存在不少问题。要实现对民间融资犯罪主体的规范惩治,就必须秉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对行为危害全面评估、以刑法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反思司法中轻纵犯罪主体的状况;重视犯罪行为的前期预防,进行行政制度前置;对犯罪主体分类考察、动态评价;对犯罪主体的刑事处遇全面拓展,通过制度建设强化犯罪的综合整治。

  • 单位
    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