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付方式的改变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使犯罪手段变得多样化。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并使用账户内财物的行为频频发生,但对于该类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议。支付宝作为一种代替人脑的人工智能,能够被骗且具备处分财物的权限,通过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并侵害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财物的行为符合三角诈骗的构造,成立诈骗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