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视野下商事留置权的评述与适用

作者:尹嘉祥; 雷鑫
来源: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21, 37(03): 92-99.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21.03.010

摘要

商事留置权是留置权的特别规定,目前关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模式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不同而不同。我国《民法典》关于商事留置权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商事留置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主体与客体的范围限制过多,不利于商事活动的开展。商事留置权的主体应扩大到企业以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其客体可以是动产和有价证券、船舶与航空器。基于商事活动的效益追求,商事留置权行使期的要求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合意。虽然商事留置权的宗旨是保护债权,促进商事活动的高效运行,但是在法律有排除性规定,当事人有排除性约定,留置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商事留置权也应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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