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单单是一种协商性司法,其中也蕴含了重要的修复性理念,因此应构建一种以协商性和修复性逻辑为基础的新型协商合作模式。这种协商合作模式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还可以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目前构建协商合作模式面临的障碍主要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不足,相关主体权利不明确、地位不对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连接性较弱等方面。建立协商合作模式需要从理论上转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完善被追诉方的相关权利,构建调解、和解、缓刑与协商的制度对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