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及最新公布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都未明确作出规定。认定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可以回归传统法理学,确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权说,同时从民法的视角,以区分原则审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厘清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行为间的关系,进一步探究不同情况下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独立地位及其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权,明确《公司法》维护股东利益的途径,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