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违约金司法裁判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是社会成本的损失,由于司法裁判权的垄断性,约定违约金未被自动履行将由司法裁判予以高低调节。本应由市场决定约定违约金消耗私人成本的过程,就演变为司法裁判决定违约金消耗社会成本的过程。社会成本的组成,从法院内部来看,可以分为时间成本与证据成本。从法院外部效应来看,可以分为错误成本与金钱成本。通过分析违约金司法裁判消耗的社会成本构成,论证了社会成本最小化是司法裁判的程序与实体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