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准入问题的讨论,应摒弃卷宗笔录式审判的思维方式,而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展开。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法院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应当包含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分别针对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应以刑事诉讼法而非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依据;真实性的审查则应践行直接审理程序。在这两个环节的审查过程中,证据种类以及取证主体均非所需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