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寻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是清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但是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矛盾、冲突不断,相应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对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考验。为了应对繁杂的乡村民事纠纷,无论民间社会还是国家政权都不断探索符合乡村秩序和国家治理需要的解决方案。受儒家“无讼”观念影响,礼治规范与调处息讼成为清代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策略,州县官也因此具有了民之父母的宗法身份。但是清代的司法实践表明,“健讼”是社会的常态,民事诉讼的化解机制呈现多元模式。清代州县官兼具父母官与刑名官的双重身份,在民事纠纷的化解实践中,无论是国家还是民间都重视发挥官方“法治”的解决途径,并将其作为根本依据。清王朝在调整、完善、强化州县司法审判体制的同时,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各项资源,力争实现国家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