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久前,某地发生一起电梯公司维保人员在帮物主电梯井道底坑取物过程中,物主踏入电梯井道底坑造成伤害的事件。在该起伤害事件中,究竟应当由物主、物业、电梯公司、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中的谁来对该起伤害事件担负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起伤害事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这不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不应当对该起伤害事件担负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一般民事伤害案件。伤害案件责任应当由物主自我担责,且应当自我承担相应的民事伤害责任和其它责任。物业、电梯公司应当给予该物主一定的安抚和慰问,促进相互关心的和谐社会建设。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事件时提供了参考。